金源公司PPR及PE管道及管件2025-2028三年度采购澄清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18

各潜在投标人:

金源公司PPR及PE管道及管件2025-2028三年度采购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5年7月15日17:00)截止。感谢各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现将各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针对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质疑事项1: 技术评审第2条“质量保证能力”第1项“供应商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前2年内的所投产品(招标清单中10种规格PPR、 PE管材,其中PPR及PE各任意五种型号)全部由具有CMA资质的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计4分,由具有CMA资质的省级(含直辖市)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计2分。 注:提供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报告查询截图http://cx.cnca.cn/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中标后原件备查。” 1.CMA资质的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无明确的有效期限制,因此要求“招标公告发布日前2年内”的时间限制缺乏科学依据。 2.型式检验费用较高,企业通常仅针对常规主力产品进行此类检测,而本条款要求提供10种规格的产品检测报告,明显超出实际操作范围,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3.管件在管道系统中的重要性不亚于管材,此项没有要求管件。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已受理,详见澄清内容。

1、关于 “招标公告发布日前 2 年内” 时间限制问题,我司设置该时间限制并非毫无依据。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2年‌,具体有效期可能因材料类型和标准要求有所不同,且需以报告上标注的“送样日期”和“检验日期”为准。若无明确规定,一般不应超过2年。虽然有CMA 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了型式检验报告,但产品质量会随时间推移、生产工艺调整、原材料变化等因素而改变。要求2年内的报告,旨在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最大程度保障我司采购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并非不合理限制。​

2、本项目涉及管材规格需求多达23种,不同规格管材在实际使用场景中的性能要求、承压能力等存在差异。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PPR 及 PE 规格的检测报告,旨在全面评估供应商不同规格产品质量,以确保项目质量需求。​

3、关于未要求管件检测报告的问题,本项目此次采购重点聚焦于核心产品管材部分,对于管件,在文件中有相应质量把控要求。

事实依据:

1、从市场实际情况来看,产品质量波动较为常见。因未及时检测而导致产品质量波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暴露的案例并不少见。这表明对产品质量进行动态跟踪和要求近期检测报告具有必要性。​

2、本采购项目采购产品应用场景复杂,涵盖不同压力环境、温度条件等,对管材规格及性能要求高。根据公司过往类似工程经验,需要供应商具备多种规格管材的质量保障能力,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3、在采购项目规划中,管材与管件已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同一品牌,采购及质量管控有明确的阶段性安排。当前阶段主要针对管材进行采购及质量筛选,管件采购将在后续阶段根据已确定的管材品牌、规格等进行适配性采购及检测,以更好地保证整个管道系统的兼容性与质量。

法律依据:

1、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411-2019)“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规定,本项目对检测报告时间要求设定为“近2年内”;所要求规格种类,旨在确保供应商所供产品各规格质量,并非不合理条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定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我司对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审设置,是为了量化考核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障水平,与项目采购需求紧密对应,符合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2: 技术评审第2条“质量保证能力”第3项“供应商提供所投PE管材质量稳定,近三年(2022年-2024年度)中,连续三年通过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并获得质量合格检测报告计3分;任意两年通过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并获得质量合格检测报告计1分。 注:提供连续三年招标清单中任意同一规格型号PE 管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的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扫描件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报告查询截图http://cx.cnca.cn/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中标后原件备查。” 在实际市场环境中,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并非每年针对所有企业、所有规格型号的 PE 管材进行全覆盖检查。而且这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往往是针对质量不稳定或有质量问题的企业才会频繁抽查,对于质量一直稳定的品牌企业往往抽查较少,这种要求连续三年或任意两年通过抽查的设定,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已受理,详见澄清内容。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3: 技术评审的第2条“质量保证能力”的第5项“供应商具有银行备案的企业质量信用证书的计2分”。 1.银行备案的企业质量信用证书主要用于金融信贷支持,属于企业融资增信工具,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 2.该证书不具备国家强制认证效力,也不属于行业通用的质量评价标准,将其纳入评分体系缺乏合理性。

答复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将“供应商具有银行备案的企业质量信用证书” 纳入评分,是因该证书能体现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信用状况,该设置具有合理性。​

事实依据:企业质量信用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良好信用的企业更可能注重产品质量以维护自身信誉,保障履约质量。行业内部分大型采购项目会参考企业信用相关证明,作为评估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辅助指标,此做法符合行业惯例。​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证书虽非直接的质量认证,但与企业履约的整体可靠性相关,与招标项目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要求相适应,不属于不相适应的条件。该条款设置合理合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4: 技术评审的第2条“质量保证能力”的第6项“供应商具有中国质量检测协会认定全国质量检验信誉保障产品证书的计1.5分”。1.中国质量检测协会为社会团体组织,其颁发的“信誉保障产品证书”不属于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结果,也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法定认证体系。2.该证书不具备权威性和强制性,将其作为评分依据偏离了行业通用评价标准,易引发评分偏差。

答复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该证书综合考量企业质量信誉,与项目采购需求及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障、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相关,非特定行业业绩、奖项。该条件设置非资格条件,未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得变相设定中介机构服务、行业协会证明等隐性准入壁垒”等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中国质量检测协会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其认定的全国质量检测信誉保障产品,是基于企业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与PE、PPR管材的质量有相关性,可作为评审参考。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国质量检测协会认定的全国质量检测信誉保障产品,与管材质量和企业履约能力相关,符合该条款要求,因此可以作为招标的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5: 技术评审的第3条“产品性能评价”条款“供应商就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PE管材耐磨性、增强性、抗紫外线等方面进行产品性能证明。通过以上方面的资料对产品性能进行评价。评价产品性能优秀的计6分,评价产品性能良好的计3分,评价产品性能一般的计1分,未提供的或缺项漏项等其他情况的不计分。 注:提供产品性能证明材料扫描件及相关方案和措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1.条款中提到的“耐磨性、增强性、抗紫外线”等性能指标,并非本项目实际使用场景下的核心性能要求,与项目需求脱节。

2.相关性能已在技术参数中单独列项评审,此条款构成重复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标标准应当唯一、明确”的规定。

答复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PE产品使用场景(如户外暴露、复杂地形铺设)对其“耐磨性、增强性、抗紫外线”等性能有要求,与工程质量保障及产品使用寿命、稳定性相关;且该条款是对技术参数列项评审的补充,而非重复评分,旨在全面评估产品综合性能,该条款设置具有合理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部分 PE 管材需铺设于户外及多摩擦环境,上述性能会影响管材使用寿命,与项目长期稳定运行相关。​

该评审项为技术主观分评审,所有评委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最终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分作为该项最终得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条款设定的性能评价条件,结合项目特殊使用场景,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构成不合理技术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6: 商务评审第2条“综合实力”第2项“供应商所投PPR和PE类给水管材和管件具有城乡建设产品认定证书的计2分”。 (一)政策合规性问题 经查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8年正式废止“城乡建设产品认定”相关认证体系(建办人〔2018〕53号文),当前已不再颁发新证。将已废止的认证作为评分标准,既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也可能导致实际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凤毛麟角,形成事实上的排他性。 (二)与产品质量无必然关联 1. 该证书主要评估企业生产条件和管理体系,并非针对具体产品的质量认证。 2. 现行有效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GB/T 13663)、《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GB/T 18742)等国家标准已涵盖产品质量核心要求,无需依赖已废止的行业认证。(三)市场公平性问题 1. 新成立企业(2018年后)客观上无法获取该证书。 2. 外省市企业获得该证书的比例显著低于本地企业,易造成地域歧视。 3.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禁止差别待遇的规定。 (四)操作可行性缺陷 1.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平台无法查询已废止认证信息。 2. 要求同时提供扫描件与平台截图存在技术矛盾。 3. 未明确证书覆盖产品范围与投标产品的对应关系。 (五)增加企业负担 1. 供应商需额外支出人力物力整理历史档案。 2. 中小企业可能因资料不全而无法满足要求,影响公平竞争。 (六)证书验证标准缺失 条款未明确该证书需覆盖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可能导致不同评审专家对证书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不一,影响评标公正性。

答复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该条件是考量供货商综合实力的一个方面,从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水平方面考量其稳定生产及所供产品质量。

事实依据:城乡建设产品认证是认证机构证明建筑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工厂的产品抽样,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厂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进行评审,以作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标准,工厂能否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的结论。目前国家层面无明文规定废止城乡建设产品认定,该条件非资格性条件,非特定行业业绩和奖项,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7: 商务评审第2条“综合实力”第7项“供应商获得有效期内的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精特新企业计2分”。1.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侧重于企业的专业化程度、研发创新能力等长期发展指标。 2.此类认证反映的是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创新能力,与本次管道产品的质量性能、供货能力等短期履约能力缺乏直接关联性。 3.将此类认证纳入评分体系,不能客观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的实际竞争力,容易造成评分偏差。

答复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件设置是对供货商综合实力考量的一个方面,旨在从供货商综合实力方面提升本采购产品质量保障。

事实依据: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满足此评分项潜在投标人众多,且本评分标准并不是资格条件,只是潜在投标单位综合实力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8: 商务评审第3条“售后服务”第1项“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免费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计1分,最多计2分,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注:须提供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不计分。”条款中关于“法人代表亲笔签名”要求的质疑。 (一)与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不符 1. 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电子签章和授权管理制度,法人代表亲笔签名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违背“放管服”改革精神。 2. 集团化企业法人代表常驻总部,分支机构投标时获取亲笔签名存在现实困难,此要求对跨区域经营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二)增加投标实施难度 1. 在投标截止时间紧张的情况下,获取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纸质文件存在操作难度,可能影响投标文件完整性。

(三)存在法律效力的替代方案 1.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电子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更便于查验真伪。 (四)与行业惯例不符 1. 现行政府采购实践中普遍接受经合法备案的电子签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2. 大型企业的标准投标流程中,通常使用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签章。 3.法人授权委托书已将投标及合同中相关文件的签署授权给委托代理人。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已受理,详见澄清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规范,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可以以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形式替代。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9: 商务评审第3条“售后服务”第2项“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证中标后应采购人紧急供货要求提供7*24小时服务,具有存货仓库或生产基地,并确保所采购关键货物PPR 和 PE 类管材库存均在3000米以上库存,并在1小时之内到货的。仓库或生产基地为自有的计3分,仓库或生产基地为租赁的计1.5分,中标后通过到场检查并确保紧急供货的可执行能力。 注:须提供承诺书和生产基地或存货仓库的位置证明材料(提供生产基地或存货仓库的不动产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从该地点到达采购人位置(浏阳经开区康万路373号)的线路和距离导航截图)。”条款中紧急供货要求“在1小时之内到货”条款的质疑。 (一)技术要求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1.库存量标准缺乏科学依据: 条款中“3000米库存”未考虑不同规格管材的体积差异。例如DN20与DN110管材体积相差近30倍,统一以长度衡量库存量,可能导致仓储能力误判。 2. 到货时限脱离现实交通条件 条款要求“1小时内到货”,但未考虑长沙市高峰时段交通管制(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00-19:00)对运输效率的影响,明显缺乏现实可行性。 (二)存在地域歧视嫌疑 1. 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 “1小时到货”客观上将供应商限定在距采购人较近距离范围内,外地企业难以满足,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2. 增加履约成本负担 外地供应商为满足“1小时到货”要求,需额外租赁本地仓库,预计将增加5%-8%的履约成本,形成事实上的差别待遇。 (三)与行业惯例不符 1. 根据国家标准《GB/T 29187-2012 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应急供应响应时间通常约定为4-8小时。 2. 行业内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显示,同类产品的平均紧急响应时间为3.5小时左右,远高于本条款设定的1小时标准。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已受理,详见澄清内容。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原文:招标文件关键信息技术评审1技术参数响应

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功能技术指标的计3分。配置不详、或技术参数不清、或缺漏项、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技术参数经评委会认定为负偏离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任意一条关键性条款(★条款)有负偏离或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6项的导致废标。

修改为:

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功能技术指标的计6分。配置不详、或技术参数不清、或缺漏项、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技术参数经评委会认定为负偏离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任意一条关键性条款(★条款)有负偏离或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6项的导致废标。

2、原文:招标文件关键信息技术评审2质量保证能力:

1、供应商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前2年内的所投产品(招标清单中10种规格PPR、 PE管材,其中PPR及PE各任意五种型号)全部由具有CMA资质的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计4分,由具有CMA资质的省级(含直辖市)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计2分。

修改为:

  1. 供应商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前2年内的所投产品(招标清单中6种规格PPR、 PE管材,其中PPR及PE各任意三种型号)全部由具有CMA资质的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计4分,由具有CMA资质的省级(含直辖市)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计2分。

3、原文:招标文件关键信息技术评审2质量保证能力:

3、供应商提供所投PE管材质量稳定,近三年(2022年-2024年度)中,连续三年通过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并获得质量合格检测报告计3分;任意两年通过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并获得质量合格检测报告计1分。

修改为:

删除本条。

4、原文: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3售后服务:

1、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免费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计1分,最多计2分,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注:须提供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不计分。 

修改为:

1、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免费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计1分,最多计2分,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注:须提供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不计分。

5、原文: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3售后服务:

2、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证中标后应采购人紧急供货要求提供7*24小时服务,具有存货仓库或生产基地,并确保所采购关键货物PPR 和 PE 类管材库存均在3000米以上库存,并在1小时之内到货的。仓库或生产基地为自有的计3分,仓库或生产基地为租赁的计1.5分,中标后通过到场检查并确保紧急供货的可执行能力。

修改为:

2、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证中标后应采购人紧急供货要求提供7*24小时服务,具有存货仓库或生产基地,并确保所采购关键货物PPR管材(φ25-63) 和 PE 类管材(φ90-200)库存每种型号均有3000米以上。

1小时之内到货的,仓库或生产基地为自有的计3分,仓库或生产基地为租赁的计1.5分,

1-4小时之内到货的,仓库或生产基地为自有的计1.5分,仓库或生产基地为租赁的计0.5分。

中标后通过到场检查并确保紧急供货的可执行能力。

 

是否暂停:否

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是  

1、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更正为:

澄清事项

澄清前时间

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2025-07-25 09:00

2025-08-05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5-07-25 09:00

2025-08-05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2025-07-25 09:00

2025-08-05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本澄清答疑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浏阳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373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 0731-83282880  

监督人:湖南永利集团3044投资集团法务内控部

联系方式:0731-83251189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汉方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浏阳经开区159号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0731-8272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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